第十七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