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