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