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布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信息, 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免费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