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明显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