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明显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