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且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全市总体工作安排,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决议的事项;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决策;

(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市树、市花、市徽、城市吉祥物等城市形象重要标志的确立、变更;

(七)同国外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且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