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情况,草拟决定、决议的草案。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决定、决议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两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纳入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或者以专项报告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