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2个月内提出处理报告。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