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