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