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