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抵触;(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协调;(三)不重复法律、法规规定;(四)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依法设定;(五)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依法设定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规定的,法规起草人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