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内容第十四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二)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的;(三)违法收取职业中介服务费用的;(四)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五)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的;(六)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审、办理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