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内容第十二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以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未依法执行工作时间规定的;(二)未依法执行休息、休假规定的;(三)未依法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四)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