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在风景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位置和设计进行施工;

(二)施工现场设置防护围栏;

(三)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水土资源;

(四)修建临时设施和堆放物料场地须经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五)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