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风景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设有防止污染的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

风景区内凡有污染的单位应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实行关、停、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