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四章 著作权纠纷调解第二十三条有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一)著作权侵权纠纷;(二)著作权合同纠纷;(三)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其他著作权纠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