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著作权合同纠纷;

(三)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其他著作权纠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