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