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第十四条有效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