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