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已废止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当监督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