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对有合法用工手续的待工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补助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