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一级保护区: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庙泾河、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一百米的水域和陆域。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