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应当对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的工作实绩,作为相关政府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