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航行、停靠船舶(执行公务的除外);(四)放养畜禽,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和捕捞等渔业活动;(五)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