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职责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内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依法实施委托执法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