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职责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拆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一千米范围内的网围、网栏、网箱和渔簖;(二)制定前项规定范围以外的保护区水域渔业养殖控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保委会备案;(三)查处保护区范围内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四)控制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总量,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者搬迁;(五)负责保护区内种植业污染防治工作;(六)组织、指导保护区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