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