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对困难学生进行救助。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