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