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苗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要适当配备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