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经营性开山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经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