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经营性开山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经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