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筹集、融通和合理使用资金,巩固和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