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护乌江沿岸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自治县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相应补助。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