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