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