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则。违反乘车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对其提供服务。乘客乘车应当支付车费。乘客不按规定支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规定的乘车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设施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