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一)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二)其他建设项目由衡阳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并经南岳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