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景观单元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自由放牧;(二)葬坟;(三)新建或者扩建除保护性、游览性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南天门牌坊至祝融峰地段范围内通行机动车辆或者从事经营性的餐饮、住宿、娱乐等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