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对水库、古镇溪流定期进行清理和疏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