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 使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人防公用工程的开发利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优先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不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整使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