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或者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