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多渠道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