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