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