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