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已修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