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不按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费的,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并处应缴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期完成易地建设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