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时,确需占用绿地或者移、伐树木的,应当征得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