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土保持技术,提供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