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